實施《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》告知書 《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將于2014年3月1日施行,《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(第一批)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,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,《執業獸醫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),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現將有關事宜告知如下:
一、自2014年3月1日起,列入《目錄》的9類227個品種為獸用處方藥,未列入《目錄》的品種為獸用非處方藥,獸藥生產企業要在其標簽和說明書上分別標注“獸用處方藥”、“獸用非處方藥”。此標識應位于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,字體為紅色宋體,背景為白色,字體大小根據實際需要設定,但必須醒目、清晰。生產企業若未按規定標注,或雖有標注但不醒目清晰的,由農牧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生產假獸藥處罰;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,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二、獸藥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“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”的提示語;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柜擺放;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;應當對獸醫處方箋進行查驗;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;處方箋和處方藥的購銷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。 違反規定的,由農牧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責令停止獸藥經營活動,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三、必須憑注冊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才能銷售、購買和使用獸用處方藥;鄉村獸醫應當按照農業部制定、公布的《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》使用獸藥;獸用麻醉品、精神藥品、毒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生產、銷售、和使用,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。 違反規定,未經注冊執業獸醫開具處方銷售、購買、使用獸用處方藥的,由農牧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 四、執業獸醫只有親自診斷、治療,才可開具處方藥、填寫診斷書、出具有關證明文件;不得偽造診斷結果,出具虛假證明文件;應當使用規范的處方箋、病歷冊,并在處方箋、病歷冊上簽名。 違反規定的,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,處一千元以下罰款。 五、具有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,按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后,方可以進行獸醫執業活動。 六、在2017年12月31日前,我省執業助理獸醫師經注冊后,可以開具獸醫處方箋,按執業獸醫師進行執業活動管理。2018年1月1日起,只有執業獸醫師才能開具獸醫處方箋。
《摘自農業部辦公廳文件》